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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与建筑学院五年一贯制学生晚自习管理规定(修订)
日期:2020-11-11 00:00:00  发布人:艺术与建筑学院  浏览量:1508

第一章 自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帮助学生合理安排学习时间, 同时规范晚自习的实施与管理,根据《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学院所有五年一贯制一、二年级学生及管理人员

第二章 自习安排

第三条 根据学校作息时间安排, 晚自习时间为:

周日 20:0021:30 ( 20: 45—20:50 为休息时间):

周一至周四晚18: 45—20: 10( 19: 25—19: 30 为休息时间)

第四条 学院统一安排学生固定责任教室晚自习, 如有临时变动提前通知学生。

第三章 自习考勤

第五条 学生按时参加晚自习 ,不得无故迟到、 早退、 缺勤, 请假须事先经辅导员同意并签字, 无正式请假条者视为缺勤。

第六条 各班指定3人以上班委负责监督和维持晚自习纪律并做好考勤记录, 及时向辅导员报告学生出勤情况。

第七条 晚自习考勤列入日常上课考勤范围,每晚自习按2个课时计算, 无故缺勤按旷课论处。

第四章 自习纪律

第八条 晚自习时间学生应安静地自主学习,通讯工具一律调整为震动或无声状态, 不得大声喧哗干扰他人正常学习。

第九条 晚自习时间主要用于学生预习、复习功课,做课业,阅读与教学内容有关的书籍, 不允许学生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不得在教室内睡觉,严禁在教室内抽烟。

第十条 学生会和各班学生干部要带头执行晚自 习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主动协助副班主任维持好晚自习课堂秩序。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社团、班级不得在晚自习时间私自占用晚自习教室开展其他活动, 否则按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晚自习缺勤和违反晚自习纪律的学生,视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自习检查

第十三条 学院会每周对晚自习进行例行检查和随机抽查, 并将检查结果汇总到学工办。

第十四条 学院将检查结果定期公布, 检查结果将作为学生个人和各班评优评先、学生年度综合测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晚自习管理人员由学院值班和辅导员组成。值班教师根据工作安排不定时到教室值班,了解学生晚自习的相关情况,不得无故缺席。辅导员负责学生晚自习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晚自习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 加强对晚自习的管理,确保晚自习正常开展。要掌握学生晚自习的出勤及学习情况, 汇总后及时报送学工办。

第十七条 晚自习管理人员实行抽查制,晚自习结束后,管理人员要督促学生关好门窗,关闭电灯、电扇等电器。

第十八章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属学院学工办,自2020年 12月 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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